什么是竞业禁止?如何实行?
国家劳动部在1996年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经营信息、秘密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契约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任职,并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应当向受到此种就业限制的雇员支付一定的合理的补偿。 制定竞业禁止,有两个前提:
1. 企业是否有合法的需要保护的利益存在,且能证明其为商业秘密; 2. 职工因此不能受到利益损害。竞业禁止不能禁止当事人到任何工作单位去任职,因为宪法规定:公民有自由选择职业的的权利。但去其他公司任职时,不得从事与原单位受国家法律的受保护之技术开发或生产(如专利产品)。 职工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而获得的补偿从员工离职时发给,至少满足职工在禁止期的生活所需。 从竞业禁止的对象上看,主要针对公司企业的五类关键岗位员工:
- 第一,高层管理者;
- 第二,技术研发人员;
- 第三,高级营销人员;
- 第四,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
- 第五,重要信息员。
这五类人其实并不是都掌握着企业的商业秘密,但他们都有职位上的便利去接触或得到涉秘信息。在我国,许多企业开始与职工签定竞业禁止合同,但有些企业走上另一极端,让所有员工都签署竞业禁止合同,对于非重要岗位的员工来说,签订这种合同反而阻碍了人员的顺畅流通。 另外,对于在工作中不接触任何经营机密、商业秘密的员工,即使签订了竞业禁止契约,也应当属无效。 获得补偿是执行竞业禁止条款的前提。
另外说明一下:职工辞职、除名、正常合同期满离职、调离等只要签定了竞业禁止协议,都应该获得竞业补偿金,否则无须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辞职的职工按劳动合同需交纳违约金的,可以跟竞业补偿金相抵后交纳或领取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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